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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如何定位自己 法律规定应该当好“服务生”

发布时间:2007-9-25

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,从1981年中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诞生至今,全国2万家物业管理公司中,70%属于开发商办的,20%属于房管所改制或后勤单位改制,纯粹意义上的专业管理公司仅占10%的份额。但国外成熟的房地产市场,专业管理公司所占的份额约70%以上。

法规: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

《物权法》第75、76、78、83条规定,业主大会是整个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,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,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,对业主具有约束力。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,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”,业主委员会就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约定,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赔偿损失。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案例:业委会主任遭他人殴打

2004年4月,西安电子城附近一小区的300余名业主,代表小区800名业主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炒掉小区物业公司的决定。

据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介绍,因与业主间的暖气费有争议,原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自4月初开始拒绝向部分业主售电,并多次派工作人员强封部分业主电源,导致多户业主停电近一周,业主们为此对该公司的服务表示强烈不满。但就在业委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后,原先的物业公司也派人强行进入,当天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在小区门口遭三男子袭击。

现象:出现问题,物业不为业主挺身而出

“到现在我都搞不明白究竟谁是小区真正的主人?”西安市洪庆一住宅小区的业主代表耿女士如是说:“按理说,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请来为业主们提供服务的,业主才是物业公司的‘上帝’。但是,在很多情况下,偏偏就是在业主最需要物业公司给予帮助的关键时刻,尤其是在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矛盾的时候,多数的物业公司都是弃‘上帝’而站到了开发商一边!”

榆林市民齐先生表示,自己目前所居住的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是“父子关系”,开发商“埋下的雷”,常常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“爆炸”,可“爆炸”那会儿,“子承父业”的物业总会替开发商扛事。于是,开发商、物业、业主本应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失衡了。

专家:物业公司是“服务员”而非“社区警察”

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虽然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,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“父子关系”被禁止,但在现实中,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仍然有千丝万缕的关系,“父子关系”本质没有改变,物业公司没当好“服务员”却成了“社区警察”。然而,《物权法》的规定毫不含糊,它明确了物业公司只有服务社区的性质,社区管理的决定权在业主手中。

他表示,预计10月1日《物权法》正式实施后,很多小区会很热闹。如果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不能给小区提供满意的服务,业主们可能更加倾向于自己管理社区,很多物业公司将“下岗”。

但他同时认为,结束了一个旧时代的《物权法》无疑解决了很多现存问题,但与此同时,该法的部分规定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,在实际操作中悬疑尚存。

业内人士:业委会挑战的是物业公司的利润

昨日,西安某房产公司物业部原副总经理李伟(化名)透露,为什么现在西安已有的300多家物业小区,仅有20多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,说到底是因为业委会让业主自己持有物业公司股权,实质上剪断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脐带,进而让开发商丧失了来自物业公司的利润。

那么物业公司的利润率有多少呢?李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,比如某小区有900户业主,每户面积全部按100平方米计算,平均每户月费用为230元(2.3元×100平方米),物业收取的物业费总共是207000元,扣除物业公司80个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保险80000元和餐费补贴19200元,水电费3000元,通讯费3000元,其他营运费用11800元,物业公司成本合计120000元。物业公司利润=收入-成本-营业税=75615元。如此计算,物业公司成本回报率(税后利润/成本)为63%。同时,小区本身物业公司赚取电梯间的广告费。

他同时表示,除了物业公司本身的利润外,关键还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默契。比如,现在很多小区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时强制收取“大修基金”,仅此一项,开发商就可获得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“免息贷款”,这才是为何小区业委会难成立的根本所在,开发商遗留下来的如房屋质量差、绿地面积缩水、配套设施不到位等现象,由物业公司替开发商堵缺口,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粗疏,导致开发商在物业纠纷中几乎不承担责任。

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陈思存 采写

今日点题

今日9:30,本报邀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权雄飞和李松林律师,就小区业主间关系、采光、通风等问题回答业主提问。同时,您也可以点击华商网,参与解读《物权法》的讨论。

昨日反馈

屋顶渗漏

保修期内开发商免费修

若超过保修期可动用大修基金

昨日,西安东二环一小区姜女士反映,2005年11月,她购买了6层顶楼的房屋,2006年3月,她发现屋顶霉变、渗水。同年5月,房产公司对房屋顶部进行粉刷处理。但今年7月,屋顶再次渗漏,开发商以房屋已移交给物业为由拒绝修复,而物业则认为房屋渗水是开发商所建房屋质量差导致。

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杜海岩和窦方旭律师认为,若姜女士的房屋经鉴定属质量问题,开发商应承担责任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在房屋交付时,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。根据现行规定,屋顶防水的保修期是5年。在保修期限内,购房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,开发商需承担免费维修责任。顶层房屋屋顶属于该栋房屋的公共部分,如果屋顶保修期满,则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,维修费用由该栋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从维修基金中分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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